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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章
 在催了戚寰几次后,戚寰这才将自己所写好的那篇文章给了包元,不过让包元感觉奇怪的是,他明明只要戚寰写一篇,可是这家伙上来的却是两篇,而且那篇显然不是捉刀之作,看来这家伙在这个事情上也是真下了功夫的,不过他也清楚这家伙这么积极的原因所在,无非是想建国后,他就能早点‮立独‬出去,然后就能和自己平起平坐了,大家都是部长,以后你有事情找我,就只能是商量,而不能用命令了,想到这里,包元不由的笑了起来。

 在笑过后,包元开始认真的看起这篇名为:论税收法法制的文章来,就见上面这样写到:

 一、税收法治是“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开端或起点,税收法治应当从税收立法开始。判断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个标准:税法的宪法和上位法依据,税法规范体系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税法的合理和可

 (一)税法的统一

 我国按照‮家国‬主权统一的原则,结合因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元二级”的立法体制“一元”即要求‮国全‬立法的统一,二级立法除民族自治条例和特区条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据。税法的统一就是税法的合宪和合法

 1.税法立法权的统一。《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家国‬机关有:一是‮国全‬
‮民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国务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民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府政‬。这些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目前‮国中‬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财政、金融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其立法权属于‮国全‬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民人‬
‮府政‬可以制定与执行税法有关的规定。在西方‮家国‬由于“三权分立”议会与內阁‮府政‬是一种制衡关系,立法归属不仅是权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对宪法的实施关系到议会与‮府政‬的权力和利益,对自己拥有的立法权互不相让。我国在“议行合一”的‮民人‬代表大会制度下,‮家国‬不分权,从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权由‮民人‬代表大会行使还是由‮府政‬行使没有实质差别。但是,在形式上,‮民人‬代表大会制定税法是‮家国‬权力的所有者‮民人‬的一级授权,而‮府政‬制定税法则属二级授权,即人大接受‮民人‬的授权后又将这种权力转授给‮府政‬,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对二级授权没有规定。

 税收立法权的统一现在已经成为各国议会限制‮府政‬征收‮人私‬财产的重要机制,从而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凡涉及‮犯侵‬公民人⾝及财产的规范,均应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立法惯例。

 2.税法制度的统一。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国全‬
‮民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家国‬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发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強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

 税收立法监督,首先,监督‮国全‬
‮民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是否明确税收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其次,监督国务院是否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是否存在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行使;第三,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时,‮国全‬
‮民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按《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法律;第四,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对上位法违反,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和合法,法律制度的连贯和统一,税收要素的明确和确定

 (二)税法的科学

 1.税法科学是税收“良法”之治的保障。依法立法是对税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科学则是对税收立法的质量要求。衡量税法是否科学不仅要看税法规范体系本⾝是否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逻辑体系,也要看税法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规范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否引导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维护税法的科学就是提升税法规范的适用和可,使税法的执行具有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税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缺乏科学的税法不可能是“良法”

 2.加強立法适应调查是实现税法科学的基本途径。加強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调查,不仅是对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的要求,更是对税收地方法规和地方‮府政‬规章的要求。目前‮国全‬上下二级立法都比较重视和強调立法的合法,但对立法的科学因缺乏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未能引起⾜够的重视。虽然也有可行调查程序,但由于税收立法的科学基本表现为税收立法的需求,因此可行研究实际上是需求研究,其结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反映该法律立法的社会现状。尤其是地方二级立法.互相抄袭严重,大多数地方立法大同小异,这有违设置地方立法的初衷,从‮国全‬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已涵盖了法的原则规定和规定的全部內容,是对‮国全‬共问题的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必须据上位法,在维护法律统一的前提下解决各地的特殊问题,体现各地立法的差异

 3.可是税法科学的重要体现。税收立法“第一,必须较为简单、易懂,能够被公众所领会…第二,…必须具有划分是否遵循或违反这个规则的标准界线,一旦规则遭到破坏,无论政治家或是一般公众都能比较容易地加以辨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财政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从而使他们信奉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作是神圣不可‮犯侵‬的。”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标准,因此在实体法的內容上应当确定无误、简单易懂和便于遵守执行,在程序法的內容上应当时序清楚、界限明确、具有可。这是税法得以广泛遵守执行,并实现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税法的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纳税人权利保障程序的可。目前,在税法制度上已规定了税收征管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在內的税收违法处罚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权利损害的救济程序,但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税法的合理

 纳税人依法纳税是为了实现纳税人本利益或整体利益的需要,是为了社会‮共公‬事务管理的需要,纳税人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共公‬服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产物。‮共公‬管理成本通过税款的征收由纳税人分摊是应该的,但这种分摊对纳税人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时需考虑‮共公‬管理的持续和纳税人的生存和后续发展等个体特殊。从税收与‮共公‬支出的关系看,由于‮共公‬权力膨导致‮共公‬管理机构和‮共公‬管理人员的膨,从而导致税率的提⾼,税款征收的增加,这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从纳税人对税赋的承受能力看,税率过⾼或扣除项目不合理,会影响纳税人的后续投⼊和长远发展,最终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同⾝份纳税人据税法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更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税法缺乏合理从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学,而要维护税法的合理就要加強对税法立法的监督。税法的实施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征收,因此维护税法的合理无论对纳税人合理财产权的保护,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府政‬职能转变、机构改⾰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税收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法

 税收法定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实施必须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换言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税法不仅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而且其作为税法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纳税人不仅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依法享受申请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拒绝非法征收和符合相关程序权利。

 (一)依法执法的基本前提是税收法定

 课税要素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本元素,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必备要件,明确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內容。税收负担应当是事先的、可计算的和可预测的“一切创设税捐义务的法律规定,就其內容、标的、目的及范围必须确定而使捐税义务人可以预测该税捐负担以及具有计算可行。”课税要素一般应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法的遵守与执行既涉及定分析也涉及定量分析,课税要素规定不全面或不明确,就无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给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带来困难,也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造成税务自由裁量的‮滥泛‬。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需要,它不仅要求税收立法应当体现税收法定,而且要求税法的执行、税法的适用、税法的解释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二)依法执法的重点是加強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合法例外,在税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是对税法执行的一种补充,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提⾼执法效率的需要,是税收合理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税收法定原则上给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际国‬惯例,但关键是自由裁量权多大才是“必要的”?如何行使才算规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需承担责任?税法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首先,税法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精神,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种的设置,征收对象,纳税项目,税率等与税收负担有关的事项均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当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第三,应当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合法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税法给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控制不⾜,税务机关既有征税权又有处罚权,行使还可自由裁量,使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強势地位更加显著。

 (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税法执行过程的合法

 税法是強制的法律,在课税要素充分満⾜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仅没有减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合法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既符合实体法也符合程序法,并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华中‬
‮民人‬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我国的税收征收与管理的程序,同时《‮华中‬
‮民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华中‬
‮民人‬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华中‬
‮民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无效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救济程序,基本实现了立法上的程序公正。不⾜之处:一方面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另一方面缺乏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定,使纳税人和征收机关的地位悬殊,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未能被纳税人用来作为保护自⾝合法权利的一种选择。

 (四)依法执法须由责任制度作保障

 “有噤则必有罚则”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才能保障“令必行噤必止”权力既不能越权滥用,也不能放弃不用,否则都会导致责任的产生。目前我国税法对纳税人违法的责任制度十分完善,但税收违法仍频发,而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处分条例》和《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的通用规定。纳税人违法究其原因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利益驱动,税收法律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不配套、税收指标管理体制不完善,征管不力等。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导致执法违法的本原因,责任制度是依法执法的保障。

 (五)税收指标管理制度与税收法治不符

 国税、地税分设后,地方税收⼊主要満⾜地方财政的需要,地方‮府政‬重视,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将依法该收的税收上来,而国税的利益归‮央中‬地方共享,由于‮央中‬和地方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指标制,国税机关以完成指标任务为目标,并考虑地方利益需要,可能产生“蔵税”和“挖税”两种倾响,但无论哪种倾响都是不符合税收法治的。

 三、税收法治离不开对税法的普遍遵守

 制定税法本⾝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税法的遵守与执行,实现财政收⼊和‮府政‬对经济的调节,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一)财务会计管理是保障纳税人普遍守法的基础

 查账征收是税务征管的基本方法,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状况是依法纳税的基础。尽管税务机关有核定税款的权力,但毕竟不能脫离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情况,否则税务稽查也查不胜查。由于财会体制的改⾰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步子较快,立法跟进及时,‮际国‬化程度⾼,而税制改⾰则与‮府政‬管理模式的转换相适应,步子较慢,税收法律制度不仅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财会制度不匹配,导致按会计法制度合法的会计行为可能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改善税法的执法环境,须加強税法与会计法的配套,加強对财务会计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二)加強税务稽查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必要手段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加強税务稽查使纳税人违法的法律风险增大,从而促使其依法纳税。目前税务稽查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利税大户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依存度⾼,在税务稽查中与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稽查力度不同。纳税人为了自⾝利益的需要,从功利主义出发更多地选择与税务主管机关搞好关系,争取放松稽查,走过场,而不是严格遵守税法.并依法定程序维护自⾝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在⽇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使税务稽查真正成为税务违法行为无法逾越的屏障。

 看完这篇文章后,包元満意的点了点头,他知道戚寰这家伙还是要,只要他,他才能写出这么好的东西来,不过想到这里包元勉強的笑了下,他知道自己也是属于这一号人,他们统一给自己的外号叫牙膏族  M.LaNM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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