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义利观简评
《孟子》开篇一段与梁惠王的对话:“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仁义而已。’”人们常以此为据,说孟子重义轻利或者只谈义不讲利,而本文认为孟子讲到了三个方面的“利”
第一是从国家治理方面:他在回答梁惠王“何以利吾国”时,说“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意思是假如“先利后义”的话,卿大夫固然是不把国君的产业完全夺去就不会
足;反之,国君若想保证产业,必须“先义”而“后利”这是因为“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表明孟子是主张“先义后利”第二是民生方面:“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今也制民之产,抑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
子;乐岁终其苦,凶年不免于死亡”说明孟子关注下层百姓的“利”即民生,已达到“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
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第三则是生死境界的“义”利:“生亦我所
也,义亦我所
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也。”作为精神境界之利的“仁义”比生命更重要,当面临生命与不义的两难抉择的时候,孟子大义凛然,奉劝人们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这点与西方哲学家康德的道德“绝对命令”相类似:“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2003:31)
由此,孟子的义利观表明对于统治者来讲,要其先仁义后利,应该施利于百姓。即是要求统治者自身重义轻利,但对自身之外的民利却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对于老百姓来说只有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之后施行仁义,即先利后义,正所谓“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但由此出现了一个悖论:主观上,要求统治者与民众对义利取舍的顺序相反;客观上对于并非超然于自然与社会而存在的统治者来说却根本行不通。事实上,统治者仅凭口头或心里的“仁义”不足以修身﹑齐家﹑平天下,以致他们在极大的程度上比民众更需要先利后义甚至见利弃义。然而,在占得实利之后,他们在口头上﹑尤其在意识形态上,对民众变本加厉地鼓吹孔孟的义利观,强使民众“先义后利”民众反倒成为孟子义利观的实践主体,由此违背了孟子的初衷。最终的结果是,原本“高洁”的孟子义利观,实实在在地统治者进行愚民统治的工具。孟子由此陷入的一个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一方面,作为孟子义利观的实践主体的统治者在争权夺利的过程中无不背弃了义利观的初衷;另一方面,正所谓“衣食足而后知荣辱”民众原本就不具备接受统治者反抛过来的“先义后利”的主客观条件,而且与孟子“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的深刻体察也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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