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恶罪
这是一种新的“世故”
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
可恶罪。
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罢,就有这样的法子。倘在广州而又是“清
”之前,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政府主义者。那么,共产青年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
”之后呢,要说他是CP或CY,没有证据,则可以指为“亲共派”那么,清
委员会(2)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则只好寻些别的事由,诉诸法律了。但这比较地麻烦。
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
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
许多罪人,应该称为“可恶的人”
九,十四——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二
《语丝》周刊第一五四期。
(2)清
委员会蒋介石国民
为镇
共产
人和国民
内拥护孙中山三大政策的左派分子而设立的机构。一九二七年五月五
,国民
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长联席会议决定,指派邓泽如等七人组织中央清
委员会。五月十七
,该会正式成立,各省也先后组成它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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