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只是失察吗
每当有贪官被揭
出来,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之后,某些上级主管部门总用这样一种论调去进行解释:“我们在对干部的管理上失察”或者说是“用人失察”而且一些舆论也对此持肯定态度。不可否认,能够承认用人失察,这本身也是一个进步,因为在不久的以前,恐怕连这样一句冠冕堂皇的话也是听不到的。
实事求是地说,上级领导机关也是由每一个人组成的“人非圣贤,岂能无过”在现在的干部体制下,在现在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要求他们将干部管理、考察和监督工作做得十全十美,那也是很困难的。所以,对于由于一时疏忽或者其他一些原因,偶尔“对干部使用上失察”或者说“用人失察”应该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
但是,如果将类似于河南省三任交通局长的贪污腐败案;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两任秘书的被判极刑和死缓;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被判极刑;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三任行长的携巨款潜逃国外案;以及被人们称为“三光书记”的福建省周宁县县委书记林龙飞的卖官案,以及最近一段时间许许多多已被披
出来的领导干部腐败案等等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件摆出来看看,要是仍然拿“用人失察”这个理由去解释、搪
,那就没有说服力了,更谈不上让人信服了。
这些案件的特点,或气焰嚣张,无所顾忌;或前“腐”后继,肆无忌惮;或霸道一方,随心所
。对于这些贪官的所作所为,和所造成的极端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早就看得清清楚楚,也不乏到有关部门上访,揭发这些贪官罪行的正义之士。可往往我们的一些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却犹如蒙在鼓里,什么也不了解,不知道。更有甚者,竟对人民群众深痛恶绝的现象
视无睹,不是推三推四,就是装聋作哑。如此这般,绝对不是什么“用人失察”了,而是典型的姑息养
。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承担着的,正是为
的事业而做好“决定的因素”的工作的。这是
和人民的信任,也是神圣的职责,来不得半点的疏忽和大意,更不能允许拿着
的原则当儿戏。要知道,对腐败分子的放纵,就是对
和人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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